武汉晴川学院校友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3-10-30 点击数:

武汉晴川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武汉晴川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武汉晴川学院及其前身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校友,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增进校友与校友之间的团结和友谊,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沟通和互动,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为母校发展乃至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华科技产业园玉屏大道9号武汉晴川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校友信息数据库,搭建校友联系与交流平台

(二)拓展办学资源,进一步提升母校教育质量、科研学术水平和办学实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三)加强校友的联系,发挥校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母校和地方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为地方经济发展作贡献;

(四)加强对地方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支持和帮助校友在尚未成立校友会的地区建立校友会组织;

(五)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六)收集、整理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

(七)编辑印刷校友刊物,建设和维护校友网站

承办学校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必须是武汉晴川学院校友。

武汉晴川学院校友,系指曾在武汉晴川学院及其前身原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士,以及学校聘请的各类专家、学者等。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资料、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母校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与本会进行信息沟通,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

(五)联络校友与社会各界友好人士,为母校的发展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六)按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增补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不得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五条  本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本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及校友捐赠;

(二)学校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会费为自愿缴纳,金额不限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武汉晴川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10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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